“同命同判”1日起适用,湖北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原标题:“同命同判”1月1日起适用,湖北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长江日报讯(记者夏晶)1月3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湖北省高院发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起,湖北省范围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开始实行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不再根据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区分赔偿),即“同命同判”。这意味着我省赔偿标准城乡差异成为历史。

昨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则通知,在本地朋友圈和法律界引起广泛的关注。通知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湖北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其试点适用标准为: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钱谦良律师在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试点通知,彰显了“同命同价”的精神,对自然人来说无论出生、生活在何种环境下都能享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都能受到同等的标准对待。

来源:长江日报

编辑:谈金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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