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6月26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某矿业公司、被告人洪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底,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应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该公司实际直接负责人洪某以开办养殖场的名义,在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山林田地中进行施工作业。期间,该公司挖山毁林、开采矿石、平整场地,造成防护林、耕地大量毁坏。

通过庭审,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失,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且愿意赔偿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案将择日宣判。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广大人民群众应以此为戒,树立生态意识、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生态环境。

(通讯员瞿畅 编辑卢薇 责编高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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