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车宇) 7月19日,小溪塔城区月宫路食品摊贩龚某因未履行“三防三戴”义务并拒不改正,区食药监局下达了文明创建工作中的首张罚单,龚某接受处罚并迅速缴纳了500元的罚款。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具有防尘、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违反“三防三戴”规定一直是文明创建工作中的一大“顽疾”,有些食品摊贩经营食品时总是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战”,你来我戴,你走我取,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带来诸多食品安全隐患。为监督食品经营户将“三防三戴”规定落到实处并持之以恒,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挨家挨户与食品经营户签订了《食品经营户履职尽责告知书》,对食品经营户应当遵循的义务及典型案例予以告知,但有少数经营户仍屡教不改。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文明创建“三小”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小溪塔城区月宫路食品摊贩龚某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销售时未戴工作帽、卫生口罩,经执法人员现场多次警告,拒不改正,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截止7月20日,区食药监局对未履行“三防三戴”义务的经营户共开出5张罚单。下一步,区食药监局将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全面落实履职尽责要求,保持高压态势,倒逼食品经营户守法经营,确保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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