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遏制非法捕捞渔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各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案件,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必须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派出所或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上交电鱼等非法捕捞工具,违者一经查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灯光诱捕、地笼、拦河大壕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干扰、阻挠公务执法。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一旦发现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0717-7827542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0717-7225899
区公安局生态环保警察大队 0717-7806110
区农业农村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公安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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