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工作,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中,以省为总体,抽取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户作为样本对其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调查,用于推算省级总体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总量数据,同时兼顾推算分主要行业门类和分市州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总量数据的需要。
二、抽样总体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组成总体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是指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其他个体经营户是指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二、三产业经营活动且一年内累计经营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家庭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符合上述定义的所有个体经营户构成抽样总体。
三、抽样方法
(一)利用个体经营户于清查摸底阶段开展的“地毯式”清查数据,从中去除从业人员人数在一定规模以上及纳入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个体经营户(纳入全面调查),然后将个体经营户的户数、从业人员人数等信息加工汇总到每个普查小区的层级,构建以普查小区为地域范围的抽样单元,形成省级总体的整群抽样框。
(二)以省为总体,综合考虑抽样设计效率和调查组织方式,采用划分全面调查层和抽样调查层的抽样设计,将单位清查资料中从业人员数达到一定规模以上或者纳入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规模以上个体经营户)作为全面调查层进行全面调查,将从业人员数在规模线以下且未纳入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规模以下个体经营户)作为抽样调查层进行整群抽样调查。
(三)具体整群抽样方法是:将每个县作为一层,每层内按照与普查小区从业人员数的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即PPS系统抽样方法)抽取普查小区,再对抽中的普查小区内所有规模以下个体经营户进行调查。
(四)个体户抽样方法、样本量的测算与分配、样本抽选及调查、样本权数与调查、总量方差与方差估计等具体内容见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网文件通知。
四、调查内容和时间
(一)调查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具体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全年雇用雇员的总支出、缴纳税费、缴纳房租、经营总支出、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等经济指标,以及个体运输户拥有的营业性货运车辆数、全年货运量。
(二)调查时点数据为2018年12月31日,调查时期数据为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
五、调查工作流程
(一)实地清查(2018年8月-11月)。根据普查区地图,逐户清查,使用PAD采集建筑物相关信息,填写清查表。县级普查机构进行编码赋码,各级普查机构组织清查数据审核。
(二)清查数据查疑补漏(2018年8月-12月)。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交通部门等单位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清查数据与清查底册的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开展查疑补漏。抽取部分普查小区,逐户调查核对。将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和统计调查数据等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清查数据质量。完成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后上报清查表和清查底册。
(三)抽选样本(2018年11月-12月)。省经普办汇总生成本地区个体经营户名录信息,上报国务院经普办。国务院经普办负责统一抽选样本。将普查单位底册名录信息及普查表式部署至联网直报平台或导入PAD;将一定规模以上个体经营户普查名录,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底册名录信息和普查表式导入PAD。各地区经普办要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数据采集(2019年1月-4月)。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原则上由普查员使用PAD入户调查或网络报送的方式采集普查表数据。每个普查对象的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各级普查机构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要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
(五)登记数据查疑补漏(2019年1月-4月)。对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入户调查结果与普查单位名录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等情况进行查疑补漏。
(六)审核验收(2018年9月-11月、2019年4月-8月)。数据检查、审核及验收分两阶段进行,2018年11月前完成个体户清查数据检查、审核及验收;2019年4月至8月完成个体户登记数据检查、审核及验收。县及县以上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分专业及跨专业审核,发现问题返回核实修改。上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基层普查数据,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复查、返工,直至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七)推算汇总(2019年5月-9月)。根据个体经营户清查和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汇总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及其分行业大类和分地区数据。
(八)质量抽查(2019年5月-6月)。省经普办在全省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具体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另行印发)组织实施。
(九)评估发布(2019年8月-11月)。通过对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六、组织实施
(一)省统计局调查监测分局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抽样调查方案,在省经普办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全流程工作,指导和督办各地各项工作落实。
(二)各市州调查监测分局在各地经普办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所属辖区内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对县(市、区)个体户抽样调查业务培训,并加强对各县(市、区)经普办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督办。
(三)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地区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工作,按工作流程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好“两员”业务培训,强化工作指导和督办。
七、数据质量控制
个体户抽样调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坚持依法普查,经济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调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普查法纪,不折不扣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对违法违纪行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严重统计失信企业,依法进行公示并开展联合惩戒。
省经普办将对各地经济普查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办检查,并按照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两个阶段统一组织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八、措施保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调查监测分局系统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要求上来,统一到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全国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当前重大工作任务。各调查监测分局要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全国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和省局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全省调查监测系统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作部署、统一的时间安排、统一的操作规范,认真做好本地区的个体户抽样调查工作方案,确保工作落实。
(三)精心组织,确保质量。要积极准备、精心调度,合理安排业务人员负责各专业个体户数据清查、查询核实、数据审核及验收等工作,主动对接各专业科室,在市级普查机构的统一按工作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将数据质量第一的意识贯穿到工作的全过程,从源头上避免数据弄虚作假,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进行督促、追责问责。
(四)强化学习,提升能力。各调查监测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第四次经济普查个体户抽样调查方案,熟悉抽样调查方法制度、平台操作、程序操作、抽样方法、推算方法、数据审核评估、样本补充等业务,对方案核心内容、操作方法要烂熟于胸。重点提升制度执行能力、数据采集、审核和抽样方法运用能力,为高质量完成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个体户抽样调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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