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主要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工作,提高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数据质量,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特制定本办法,确保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数据的真实性。

一、适用对象

湖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样本个体经营户。

二、适用范围

《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612表)的主要经济指标。具体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全年雇用雇员的总支出、缴纳税费、缴纳房租、经营总支出、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等经济指标,以及个体运输户拥有的营业性货运车辆数、全年货运量。

三、质量控制工作职责

湖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普办”)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全面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省调查监测分局在省经普办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省个体户抽样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必须成立个体户质量管理工作小组并对本地区个体户样本数据质量全面负责。在普查阶段,各级普查机构要有专人负责个体户样本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做到“随报随审”,对需要核查的数据要及时核实修正。对带有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经普办汇报,防止出现系统性误差。各级普查机构须在普查数据处理平台上进行监管,规范数据处理流程,强化工作节点时间管理。省经普办负责质量控制查询清单的下发,并规定完成时间、要求;各级普查机构结合实际形成质量控制查询清单。各级普查机构对于上一级普查机构下发的查询清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落实工作,并按要求核实修正上报。对发现问题要进行归类总结,分析问题的原因,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地方要重点指导和督导。各区县经普办对本区县样本数据质量负责,市经普办对全市样本数据质量负总责。

四、 质量控制内容

按照普查全面质量管理办法,从清查阶段个体户数量比对、调查阶段数据审核评估、质量抽查和数据推算评估4方面,对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估,查询疑似问题个体户,核实修正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

(一)个体户清查阶段

做好部门数据比对。个体户清查涉及到市场监管、税务、交通等部门,各级普查办要提前做好内部协调,共享基础数据。与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查漏补缺。对比个体户总量与地域户籍数据,一般个体户户数占户口数约为10-15%。分析个体户户数变动原因,重点分析个体户清查数据与市场监管部门数据、有证个体户与无证个体户数据、分行业个体户数据等。

做好从业人员人数核实。个体户从业人员指参加经营的所有人员,包括业主、雇员以及参加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如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不能仅从现场查看人员人数,需经多方询问了解,以免遗漏从业人员数。

(二)审核验收阶段

1.基层数据审核

(1)空表审核

经济指标一般不为空,若出现空表需查明原因。

(2)总支出与总收入的配比关系审核

全年总支出应小于全年总收入,若大于全年总收入的情况,需进行核实。

总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应在合理范围内,过高或过低都需进行核实。

净收入率=(营业收入-与经营相关的总支出)/营业收入×100%

(3)人均经营指标审核

人均收入和人均支出应在合理范围内,应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审核区间进行审核。

人均雇主雇员收入=(营业收入-与经营相关的总支出+个体户雇用雇员的总支出)/从业人员期末数

(4)税费比率审核

全年缴纳的税费应在合理范围内,收入较高但税费为0或税费合计占全年总收入的比重过高需进行核实。

缴纳税费率=缴纳的各种税费/营业收入×100%

(5)雇员支出审核

若期末从业人员大于2人,全年雇员支出不应该为0;人均雇员支出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审核时可结合本地区分行业工资水平进行判断;全年雇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应在合理范围内。

2.汇总数据审核

(1)极值审核

将各项经济指标及从业人员数排序,对极值进行重点审核,避免极值数据对后期总体数据推算产生影响。

(2)均值合理性审核

样本均值是进行总体数据推算的基础,一要对同行业不同普查小区的样本均值进行对比,对差异较大的普查小区进行重点核实;二要对同一普查小区不同行业的均值进行对比,评估其差异的合理性,对不符合实际的数据要进一步核实。

(3)汇总数据的比较评估

通过对主要指标进行汇总,与市场监管、税务、交通等部门掌握的资料进行对比,并对汇总结果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进行判断,有问题的应查明原因并核查订正。

(三)数据质量抽查阶段

将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数据纳入省经普办事后质量抽查和工作考核范围,抽选部分样本个体经营户进行核查督查。

(四)数据推算评估阶段

各地经普办要积极配合省经普办做好数据审核评估推算工作,对查询的内容做到反馈及时,原因说明清晰合理。

五、工作要求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干扰个体经营户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令、指使、授意个体经营户虚报瞒报调查数据。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数据待国务院经普办反馈后方可对外发布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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