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扫黑除恶知识问答大盘点,快拿走!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谁提出来的?是哪级安排部署的?开展多长时间?

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来的。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23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城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谁?

答: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和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考核评价方式?

答: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科学全面评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每年度进行通报表扬,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8、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三个“事关”)?

答: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现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提出“三个结合”,即: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除黑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是什么?

答:政治性:这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事关兴衰治乱的战略之举。

全面性:“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彻底性: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三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势力滋生士壤。

协同性:政法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要坚决克服扫黑除恶是政法系统一家之事的想法。

11、扫黑除恶重点打击哪十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答:(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当前涉黑涉恶问题出现的新动向?

答:一些黑恶势力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寻求政治靠山和“保护伞”;一些黑恶势力以公司、合作社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以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谋取非法利益;一些“村霸”和家族、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扰乱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

13、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答: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致使黑恶势力逃避打击、坐大成势,违规违法为黑恶分子入党、当选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帮助,参与涉黑涉恶企业经营、出资入股,干扰办案、为黑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袒护说情等。

14、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答:有的党员干部政治警觉性不高,对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组织打击黑恶势力工作不力;有的部门担当精神不够,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问题;有的行业、领域监管工作不到位,有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甚至存在腐败问题,使黑恶势力得以滋生蔓延;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专业力量比较薄弱,对一些新形态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打击处理还需要明确法律适用。

1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答: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6、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答:《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7、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是什么?

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18、什么是恶势力?

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9、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答:有三名以上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20、何为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答: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并构成犯罪。

21、四部委《指导意见》在涉黑涉恶性质认定上与以往有何不同?

答:从证据认定上,比以往好操作了。涉黑涉恶门槛降低了,更加接地气,与实际相结合了。在核查认定上与以往有所不同,能够调动起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扫黑除恶的决心与信心,有利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依据。

22、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重点及方式?

答:重点(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行业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情况、整治突出问题情况。(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悉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情况。(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方式: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査、深入基层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23、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对象有哪些?

答:主要对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们开展督导,并下沉至部分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或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导。

24、党委政法委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党委政法委要建立完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对涉黑涉恶案件实行分组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用警、异地羁押、异地起诉、异地审判、异地执行刑罚等措施,排除干扰阻力。

25、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赶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聚焦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坚持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为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増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26、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答: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2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什么要与基层反腐、“拍蝇”结合起来?

答: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顶或多顶“保护伞”,恶势力后面也有人支持、纵容。现实表明,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力弱的官员为得到“好处”,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势力有恃无恐。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个“保护伞”。因此通知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28、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严格人选把关,坚决把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

29、如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保证?

答: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建设坚强战斗堡垒;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坚决把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能力。

30、宣传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宣传部门要组织指导媒体,大力宜传党委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举措和成效。深入采访报道一批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壮大声势,营造氛围。严格落实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舆论引导和舆情会商处置机制、严防负面舆情扩散。

31、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是扫黑除恶的主力军,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要将侦查力量、侦查资源向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倾斜,从组织领导、警力调配、技术手段、后勤保障、政策宣传、民警保护等各方面给予有力支撑。

32、对涉黑涉恶案件举报人有哪些保护措施?

答:一要对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保密。要专人询问,专人保管材料,严禁泄露举报线索和举报人信息;二是在法庭庭审质证环节,检察机关在出示犯罪证据过程中,要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进行严格的保密处理,否则的话就无法谈及对证人的保护;三是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线索起关键作用的举报人和证人,要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设置监控定位报警装置、布置周边巡防、带到安全场所保护、变更住址和姓名、提供心理咨询等保护措施。

33、我区(宜昌市)对扫黑除恶举报奖励有哪些?

答:宜昌市涉黑涉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2)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3)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判决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4)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逃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34、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答: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1)拨打政法机关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2)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3)通过信件或当面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35、公安机关对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的重点是什么?

答:(1)对被举报的人员,应当重点查清有无违法犯罪情况;有无正当职业和合法收入;是否经常聚集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是否经常插手各种纠纷等。(2)对举报的案(事)件,应重点查案(事)件是否客观存在;案(事)件与被举报人是否具有关联性;案(事)件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已被依法处理等。(3)对被举报的行业场所,应重点查清该场所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保护;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等。

36、公安机关对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结的要求是什么?

答:(1)核查结论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或“具有涉恶犯罪嫌疑”的,要立案侦查,并且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对涉黑涉恶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建立违法活动记录;(2)核查结论为“具有其他犯罪嫌疑”的,所涉及的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3)核查结论为“无犯罪嫌疑”的,排除犯罪嫌疑的依据要确实充分;(4)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已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5)线索核查的主办公安机关要对举报人进行回访反馈,并作好回访登记。

37、政法机关和主管部门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如何协调配合?

答: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各有关部门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38、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处置?

答: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团。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9、目前我区扫黑除恶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答:一是发展不平衡、不持续;二是履职作为不主动;三是齐抓共管不深入;四是检法协调待加强;五是宣传发动不广泛;六是专业打击待提升;七是打击“保护伞”未突破。

40、夷陵区扫黑除恶举报方式是什么?

答:区扫黑办举报电话:0717-7826813(法定工作日:8:30—11:30,14:30—17:00);举报邮箱:ylshb2018@163.com;举报信邮寄地址:夷陵区夷兴大道49号区扫黑办(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扫黑办举报电话:0717—7836110;举报邮箱:2482848406@qq.com;举报信邮寄地址:夷陵区正安街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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