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共抓长江大保护等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湖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电〔2020〕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精神,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夷陵区农业农村局、夷陵区交通运输局、夷陵区公安局、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全区水域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进行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清理、取缔范围:夷陵区长江干线及重点水域(区域内长江主干道、黄柏河蔡家河大桥以下水域及其它一级通江支流),主要涉及我区小溪塔街道、东城试验区、三斗坪镇、乐天溪镇、太平溪镇等。

二、清理、取缔对象:夷陵区长江干支流水域所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及非法浮动设施。

三、清理、取缔时限:所有停泊和航行在夷陵区长江干支流水域(含夷陵区外进入)的“三无”船舶及非法浮动设施,应于2020年8月3日24:00前集中清理上岸并拆解处置。未上岸或拆解处置的,一律强制清理、取缔。

四、辖区内任何码头、趸船不得为“三无”船舶及非法浮动设施提供泊位,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五、各相关乡镇政府(小溪塔街办、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协助交通、农业农村、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夷 陵 区 农 业 农 村 局

夷 陵 区 交 通 运 输 局

夷  陵   区   公   安  局

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28日


责编:鲁彬彬

审核:高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