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贾某等六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至十五万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贾某、文某纠集被告人秦某、石某、欧某在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先后共同随意殴打、恐吓他人4次。贾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起,单独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4次,单独实施诈骗犯罪1起。文某参与寻衅滋事3起。秦某参与寻衅滋事1起、参与抢劫1起。石某、欧某参与寻衅滋事1起。李某参与抢劫作案1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文某纠集秦某、石某、欧某在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樟村坪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各被告人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综合全案证据,遂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瞿畅 编辑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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