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生活垃圾请分四类投放

10月28日,市政府网站发布通知,《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我市垃圾分类标准如何划定?市民生活会遇到什么新情况?违者又将受到何种惩处?本报记者为您一一梳理。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有害垃圾

指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可回收物

指无污染的废纸、废旧纺织物、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电器电子产品等。

●厨余垃圾

指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其他垃圾

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明确 不得擅自拆除垃圾分类设施

按照标准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先行还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源头减量提倡绿色消费 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新建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半年内实现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理。鼓励其他单位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落实“限塑令”各项规定,倡导绿色低碳消费。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产品。机关、事业单位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餐饮服务场所、旅馆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节俭消费标识,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和日用品。

责任人制度把控全环节 社会参与公开选聘监督员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对投放人不按要求重新分拣的,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应责任人,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分拣;责任人不重新分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报告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接收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要求收集、运输单位分拣;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市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将受处罚 违法者信息纳入信用平台

《办法》规定,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用评价制度。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及时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三峡日报   编辑: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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