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意外变故的困难群众,如何得到及时救助?2015年6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临时救助犹如一场场“及时雨”,润泽困难群众。
针对部分地区还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救助对象不精准等问题。7月3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直面困难群众痛点,对现有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完善、优化和拓展。8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采访了省社会救助办相关负责人,解读临时救助制度新变化。
增强力度:提高至4倍低保标准
《实施意见》强调,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均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
为了给予困难群众更有力救助。《实施意见》强调:提升临时救助额度,委托乡镇审批的额度从过去低保标准的2.5倍提高至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各地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并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供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
提升速度:受理当天即救助
为了更好发挥救急难作用。《实施意见》强调,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支出型临时救助可实行集中审批。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通过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
扩展方式:增加照料护理心理抚慰
临时救助对象进一步细化,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两类救助对象。省社会救助办负责人介绍,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
针对困难群众遭遇各种急难,《实施意见》强调,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增加临时照料护理、心理抚慰、精神慰藉等救助服务,并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积极探索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救助平台,慈善组织可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托养照料服务。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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