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雾渡河镇三隅口村巡回审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当庭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邓某在其住宅旁,发现其散养的鸡被俗称“鹞鹰子”的飞禽咬死,遂将该飞禽捕获、拴养,并要求村委会补偿其损失,否则不予放生。同月29日,该飞禽无故死亡。随后,被告人邓某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鹰类飞禽为凤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案件事实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邓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认罪认罚,并表示经过在看守所学习相关知识,明白了许多野生动物是保护动物,不可随意捕杀,今后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希望广大村民以自己为戒,不捕猎、杀害野生动物,共同保护赖以生存的环境。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为参与旁听的村干部、村民进行现场普法,讲解国家保护环境的政策以及刑法中涉及到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夷陵区融媒体中心赵茜雯 通讯员瞿畅 黄璐 编辑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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