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肇事选逃逸 事后两行泪

近段时间,夷陵城区内屡发交通肇事逃逸案,肇事逃逸车辆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自己的肇事行为不会被人察觉,但是往往换来沉重的教训。

3月17日晚9时,值班交警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人交通肇事逃逸,经过现场勘查和调取监控录像,查明违法行为人周某强驾驶的棕色福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平云四路蔡家河桥头交叉路口红绿灯时,与周某亭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灰色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周某强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事后,夷陵区交警大队小溪塔中队法制部门对周某强进行了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0元、记12分的处罚,另外周某强要赔偿对方车辆损失和人员受伤的医药费,这些费用不在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之内,逃逸事故保险公司是拒赔的。

侦查该案时,办案交警发现,肇事逃逸车辆是直行车辆,面包车是转弯车辆,按照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第三项规定,转弯车辆需让行直行车辆,直行车在绿灯正常放行状态下有优先通行权。在这起事故中,如果不逃逸,会认定是面包车的全部责任。

无独有偶,4月2日发生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也让逃逸驾驶员悔恨不已。违法行为人黄某于凌晨2:40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丁家坝龙台路71号路段时,与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相撞,事后黄某驾车逃离现场。黄某4月3日被民警抓获,被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并处拘留7天的处罚。

记者在夷陵区拘留所见到驾驶员黄某时,黄某对自己肇事逃逸行为悔恨不已:“本来没多大事,我跑了之后性质就变了,以后不论大事小事都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跑。出去以后也要遵纪守法,有敬畏之心,法律的红线不能碰。”

夷陵区交警大队小溪塔中队指导员刘吉清提醒广大驾驶员,根据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并终身禁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处15日以下拘留。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处置,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夷陵区融媒体中心记者张玉婷 通讯员唐和军 编辑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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