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普查,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于2018年1月29日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将此项工作列入省委常委会、省政府2018年工作要点和重点督办事项。为促进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就《通知》精神解读如下:
一、我国经济普查的历史沿革
我国经济普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0年的全国工矿企业普查,至二十一世纪初,先后完成了3次工业普查(含工矿企业普查)、1次第三产业普查、2次基本单位普查。2003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整合为经济普查,并于2004年开展了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为依法开展普查,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2018年7月4日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及时发布实施。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普查年份的年度资料。迄今为止,我国已开展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2018年组织实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二、印发《通知》的背景
2017年12月4日,国务院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切实做我省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印发了《通知》。
三、印发《通知》的目的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参与部门最多的一次普查,也是部门参与程度最高的一次普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通知》充分体现出经济普查是一项政府行为,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作用。《通知》从“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抓好组织实施”三个方面提出要求,是我省各地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做好此次省情省力调查的根本保障,标志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正式启动。
四、落实《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知》要求各地必须成立相应的经济普查机构;成员单位要全程参与经济普查,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经济普查,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坚持依法普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查实情、报真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拥有独立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的法定权利,同时严格遵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经济普查中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管理的依据,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普查对象要认真履行普查义务,主动向普查工作人员提供真实情况,对于拒不配合普查工作和严重统计失信的单位及个人应由统计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进一步加大普查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三)做好全面保障。经济普查工作要重点做好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及物资保障。地方各级财政要保障普查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重点是要保障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的劳动报酬及补贴的落实。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做好“两员”的选聘,加强培训,确保“两员”质量、数量“双过关”。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与同级财政部门一同提前谋划普查物资的测算和采购,保障经济普查所需物资及时部署和发放到位。
(四)突出质量第一。数据质量是经济普查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出重要批示,是我们做好统计工作的基本遵循,必须贯穿到经济普查的全过程。各级政府、部门、经济普查机构要牢固树立“普查数据质量第一”意识,高质量、高标准组织实施好此次经济普查,确保普查数据客观真实、可靠可信,经得起检验。
(五)加强宣传引导。经济普查不同于一般的政府性工作,是一项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特殊工作,社会参与度高低直接关系到普查质量的好坏,广大群众和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理解和支持是做好经济普查的基本前提。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工商、税务等部门及相关单位,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实施工作,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普查对象认识到依法接受普查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配合经济普查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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