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规定,特发布以下禁令:
一、禁火期: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二、禁火区: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止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野炊、烧烤、点火取暖、照明等。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烧荒、烧秸秆、烧灰积肥、炼山等农事和生产用火。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燃放孔明灯、放火烧蜂、烧山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疫木除治焚烧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全过程须有人员现场监管,严禁引发山火。
五、进入禁火范围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未成年人和特殊人员(智力障碍、精神疾病)以及留守老人等人员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以上人员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禁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应急队伍要进入救火战备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八、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 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
九、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火警电话:0717-7819119或0717-7823119。
十、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