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2月16日起正式实施

《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已于2017年9月18日由宜昌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9日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2月16日起施行。

黄柏河是宜昌人的母亲河,承担着夷陵区、远安县等7个县市区200万人饮水、100万亩农田灌溉的重任。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突出保护优先,坚持问题导向,彰显地方特色。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总则、流域规划、资源保护与利用、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6个方面的内容,对黄柏河全流域实行分区保护制度、提高排放标准、磷矿开采总量和矿业权总量控制、流域内禁止新建引水式电站、禁止建设化学选矿化工项目、禁止水上旅游娱乐项目等得力措施,在全社会营造保护黄柏河的良好氛围。

(记者:汪鹏 赵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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